農村相鄰關系糾紛怎樣解決
一、農村相鄰關系糾紛的種類
筆者認為,目前我國農村相鄰關系糾紛發生的類型有:一是由于農村地面淌水多數是通過溝、渠來完成的,相鄰一方為了自己方便,未能考慮到另一方,往往為截水、排水而引起糾紛,二是由于農民在將過去的平房翻建成樓房的過程中,沒有統一的規劃,甚至超出房屋主管部門的許可范圍搭建違章建筑,占用了鄰居的公用通道,影響另一方通行,從而引起通行、通道糾紛; 三是由于農村建樓房,大多數沒有標準圖紙和規劃,為建房的高度和房與房之間的間距發生矛盾,從而引起相鄰問的通風、采光糾紛;四是由于相鄰間屋前屋后沒有明確的界址,雜物的堆放隨意性很大,影響相鄰間的關系,從而引起公用地堆放物糾紛。
二、農村相鄰關系糾紛的預防對策
筆者認為,妥善處理農村相鄰關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從法官的角度來講
1、法官應當了解農村的實際和農民的生活習俗。在中國這樣一個鄉土社會中,尤其在農村,人們生活與交往并不全以法律為準則,更多的是以感情、道德以及長期形成的民俗民風為紐帶。尤其是在熟人之間,感情和面子往往高于法律。在這種狀態中,鄰里之間偶而損害了對方的利益,另一方也往往礙于感情和面子不予計較。但是這種關系是脆弱的,一旦因生活瑣事而“撕破臉皮”,對原來“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蠅頭小利也會“較真”,大有“秋后算賬”之勢,矛盾會迅速激化。農民之間的許多官司,并不主要沖著利益而來,而是為了“爭口氣”。法官在處理農村官司時,首先應當了解糾紛的背景,弄清案件的全貌,找準問題的癥結所在。操作過程中,主審法官應當找村干部、周圍群眾調查了解當時相鄰雙方發生矛盾時起因,了解當地的民俗民風,聽聽他們對糾紛的看法、建議和解決糾紛的辦法。通過這種渠道,力求尋找出雙方當事人都能接受的調解解決糾紛的方案來,
2、主審法官必須到現場進行實地勘驗,畫出平面圖,對引發糾紛現場、起因、矛盾的焦點有一個全盤了解,
3、主審法官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村委會,請村干部以及有威望的人參加調解,既要向雙方當事人宣傳法律,又要利用親情、鄉情、友情來打動雙方當事人,還要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權衡利弊,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盡可能通過調解化解矛盾。
4、主審法官對確實難以調解解決的相鄰糾紛案,久調不決,也會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應及時作出判決。但在釋法的過程中應當注意農民的生活習俗,找準適用的法律。
(二)從社會的角度來講
1、要加強對農民的法治宣傳和法制教育。
2、明確房屋許可的范圍。相鄰方在領取建房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時,應要求有關部門明確四址,并在有關證件上標注清楚,越詳細越好,有條件的,用院墻圍起來,避免與相鄰方發生矛盾和糾紛。
3、發揮村民委員會作用,建立一支訓練有素、懂法律、善于做群眾工作的民調組織。
4、加強鄉、鎮司法辦的建設。鄉、鎮司法辦的職責就是指導民調組織解決村民之間的糾紛。代表政府出面解決問題的是司法助理,因此,選用司法助理,一定要選用有實際工作能力和工作責任心強、熱心于民調工作的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