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案件訴訟應當注意的幾點事項
房屋案件,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的確認和行使發生爭議而訴訟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房屋糾紛是一種較普遍的社會現象,這類案件在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那么,當事人之間一旦產生房屋糾紛后,該如何打官司呢?下面對幾類房屋糾紛案件進行說明。1、公房使用權糾紛。當事人因公房使用部位等發生爭議,可向爭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若對仲裁不服,方可以糾紛相對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向爭議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房屋拆遷糾紛。拆遷人與被遷拆人就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強占公房案件。除了一些常見的原因引起的強占公房,因單位內部分房,受配人分得新房又無理占住舊房或非受配人的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而強占公房的,被侵害人(包括單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房屋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主要有:
1、房屋產權的確認。a.產權屬父母的私房被翻建以后,原則上產權仍歸父母所有:若子女在翻建房屋財既出力又出錢,甚至投入全部資金的,新建房屋產權應歸父母和子女共有;若子女在出資時言明是資助父母的,則新建房產權屬父母所有。b.父母死亡后,舊房被拆除,居住該房的子女重新翻建或在拆遷中購得商品房,新房產權歸出資人所有,舊房拆價款為父母遺產,由繼承人共同繼承。
2、房屋買賣關系有效性的確定:a.雙方自愿,依法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并到有關房屋部門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的,應認定買賣有效。b.雙方自愿,依法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并已實際交付房屋和房價款的,雖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但應認定買賣合同有效,并責令雙方到房屋部門補辦有關手續。c.雙方自愿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只要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應認定合同有效,并繼續履行合同。若因出賣方的原因導致買賣合同無法履行的,由出賣方承擔賠償責任。
3、房屋租賃關系的解除:
a.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承租私房用于經營的,租期屆滿,產權人可以要求收回。若沒定租期的,產權人也可要求收回房屋,但需提供承租人一定的遷讓期限。
b.個人承租私房用于居住,租期屆滿或未定租期的,產權人可以要求收回私房自用。若承租人確無房屋可遷,產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搬遷。屆時承租人不履行義務的,由承租人支付遲延履行金。
c.法人或其他組織承租私房用于經營的,租期屆滿,產權人可以要求收回房屋,因承租私房的原因不能收回的,雙方重新協商租金,若協商不成,可參照房屋部門確定的同類房屋最高租金核定房屋使用費。
4、離婚案件中的房屋分配。夫妻雙方所住房屋系私房的,離婚后,房屋若由一方居住,得房方應作價給付對方應有的份額。如果夫妻雙方所住房系公房,由雙方合理安排,或一調為二,或由一方居住,得房方給付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5、繼承案件中的房屋分配。被繼承人所遺房產面積較大,容易分割,且不影響房屋結構的,繼承人可直接分得房屋產權:若被繼承人所遺房產不易分割,或經分割會破壞房屋結構的,一般由居住較困難或無房居住的繼承人分得房屋產權,再由得房的繼承人作價給付其他繼承人應得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