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房子再結婚,這是很多人固守的傳統觀念。眼下一套房子動輒三四十萬元,剛畢業上班一兩年的年輕人,絕大多數連供樓首付的錢都拿不出來。為了早日走進婚姻的殿堂,只能是兩人湊錢或是雙方父母幫忙,一起供樓還貸??梢坏┚壏荼M了,兩人分手,房子該如何分割?許多糾紛由此引發。日前,記者從我市幾大律師事務所了解到,關于婚前房糾紛的咨詢已成為市民關注的熱點法律問題之一。結合幾起典型案例,就如何規避婚前買房糾紛的問題,記者請律師一一詳盡解答
房產兩人共有 分手如何還貸
律師:簽訂內部協議
張先生與女朋友婚前一人出資一半交了首付,在開發區香山花園買了一套房子。為防日后出現糾紛,張先生在簽購房合同時,寫的是兩人的名字。張先生本以為,今后無論如何都不會再出現房產糾紛了。但恰恰是這套房子,讓現在的他苦不堪言。
今年2月,兩人感情出現危機,后來女方提出離婚。離婚后當然不能再同居一室了。貸款期限是15年,現在才剛剛還了3年。他們想把房子賣掉,還完銀行的錢后,再把剩余的錢每人對半分。但在未還完貸款以前,房子沒法出手,兩人只得繼續分半供樓??墒沁€有漫長的12年才能還清貸款,這其間如果有一方不按月到銀行還錢,另一方不得斷供,只好全額負擔。張先生想付錢給女方,將這套房子買下,可是房產證明明寫著此房是兩人共有,張先生依然不能擁有獨立的產權。張先生苦思冥想,不知如何是好。
山東西政律師事務所曲學松律師解答:張先生夫妻二人的銀行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兩人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債務的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本案中,貸款銀行如果考慮自身利益而不同意一方退出貸款合同,那么在對銀行的債務上,雙方都不能免除自己的還貸義務。但因為雙方已經離婚,如果要求雙方在長達12年的時間里共同承擔還貸義務,顯然不太現實。要想解決問題,雙方可以簽訂一份協議,明確約定房子歸一方所有,由該方承擔還款義務并返還對方所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同時約定在還清貸款可以過戶時,對方應當予以配合,還應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但該約定不能對抗銀行,一旦約定的還款方不能還貸,另外一方仍需對銀行承擔還貸義務,但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婚前雙方出資 房證該署誰名
律師:最好兩人共同署名
梁女士與男朋友談婚論嫁,打算買房子。兩人看好了芝罘區通世新城的一套房子,首付是11萬元,男朋友說他有積蓄6萬元,梁女士說自己可湊5萬元。兩人一起交上了首付,男朋友與開發商簽定了購房合同。辦房產證時,梁女士希望寫自己的名字,但又不好向男友開口;不寫,又擔心萬一離婚,自己的權益沒法維護,她一時陷入兩難境地,心中陡添不少煩惱。
山東乾元律師事務所于廣清律師解答: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屬于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段餀喾ā芬幎ǎ翰粍赢a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尤其對于結婚登記之前雙方共同購買的房產,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辦理產權證時,最好都寫上兩個人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并對各自的份額進行公證,由房屋登記機構在產權證上載明“共有”字樣。如果僅登記在一方名下,有可能婚后雙方發生爭執時,一方主張房屋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這對另一方來說,是十分不利和不公平的。因此,有的人將這種做法謔稱為“晴天備好的雨傘”。
婚前一方首付 婚后共同還貸
律師:雙方共同擁有此房
去年,溫先生貸款給兒子在芝罘區福萊花園買了一套樓房,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的名字。今年,溫先生的兒子搬進新房結婚了。溫先生說:“房子首付是我交的,貸款就由你們來還吧。”兒子同意了,兒媳心里卻犯起了嘀咕:“房產證是丈夫婚前辦理的,現在我們一起還貸款,等房款還清,萬一離婚了,這房有沒有我的份?房價年年在漲,一旦離婚,增值部分我也能享受嗎?”
山東正韜律師事務所衣靜濤律師解答:最高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除外。溫先生以兒子的名義購買房屋的行為是一種贈與行為。因房產證在婚前便已辦理,因此應認定是兒子的婚前財產。但房屋其余貸款是兒子夫婦婚后共同償還,因此婚后二人所償還的貸款,應認定為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有關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所以,房子在婚后增值的部分,同樣應視為二人的婚后共同財產。溫先生兒媳婚后的合法權益完全可得到保障,不需擔心。
父母幫忙買房 未打出資借條
律師:應簽署贈與合同
李女士老家在蓬萊,2006年大學畢業后,在芝罘區找到了一份工作。去年春天,她與男友相識,男友家住芝罘區,家境較好。去年,兩人準備結婚,看好萊山綠色家園一套房子,當時售價35.5萬元。男方父母表示可承擔大部分的房款。李女士的父母拿出了10萬元,貼補女兒買房。
李女士的男朋友拿著錢去辦了房產證,房產證上寫的是他的名字。當時,李女士根本沒有在意。后來,李女士的父母又拿出5萬元,讓兩人裝修婚房。李女士的父母兩次給女兒錢,都沒有打借條。在雙方父母的幫助下,小兩口歡歡喜喜結了婚住進了新房。可是過了不到半年,兩人就鬧起了離婚。讓李女士氣憤的是,男方竟然偷偷把房子賣了!對此,男方卻振振有詞:“房產證是結婚證以前辦的,屬于婚前財產,房產證寫的是我的名字,我想怎么處置,不用與別人商量。”李女士越想越委屈,究竟應該如何做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山東某律師事務所王仙波律師解答:最高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本案中,李女士父母為了女兒結婚,先后出資15萬元幫其購房、裝修,因此,李女士可依據其父母出資占該房產的份額享有相應的權利。如果男方否認李女士父母出資的事實,那么在訴訟過程中,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李女士父母應當對于給付款項的行為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否則,李女士無法對父母出資的行為主張權利。現實生活中,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金錢往來,應留有字據或書面記錄。如條件允許,可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另外,支付款項時,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以便留下證據?;榍暗哪信?,雙方家庭共同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時,可以約定對房產按份共有,約定各自的份額,或是約定一方擁有房屋所有權,對另一方負有債務;也可與對方協商,采取婚前財產公證的方式來避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