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法律關系主體
概念:是指建筑法律關系的參加人,包括建設開發商、施工單位、監理公司、設計單位、招標代理企業、公民個人等所有在建筑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和組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包括發包人和承包商。發包人是指施工合同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質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承包商是施工合同約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人接受的當事人。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糾紛原因
1、承包商資質不夠導致糾紛;
2、因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引發糾紛;
3、因聯合體承包導致糾紛;
4、因掛靠問題產生糾紛。
(三)糾紛處理途徑
1、承包商資質不夠問題的處理
(1)承包商應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建筑法》第12、13、26條
(2)資質不夠的承包商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無效合同:《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
(3)無效合同的處理: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58條;承擔行政法責任《建筑法》第65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0條
2、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問題的處理
(1)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的概念
(2)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
(3)工程實踐中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的區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3條
3、聯合承包問題的處理
(1)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參加頭投標,中標后各方就中標項目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建筑法》規定、《招投標法》規定。
4、掛靠問題的處理
(1)掛靠方式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建筑法》第26條第2款
(2)掛靠企業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建筑法》第66條;《建筑工質量管理條例》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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