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反悔不買房 意向金不能返還
案例介紹:秦某通過中介看中定西路上一套二手房,并在《承購意向書》中同意房屋總價為36萬元,一周后簽訂買賣合同。按意向書約定,秦某當天付了1萬元意向金。一周后,秦某反悔,要中介退回意向金,遭到中介拒絕。為此,秦某把中介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查明,秦某根據意向書付了1萬元意向金,意向書對意向金的用途及處理方法作出明確約定:“議價成功后,意向金轉為購房定金,如承購方違約不買或不依約履行,則意向金由出售方沒收”。庭審中,中介出示證據證明,在收到意向金次日,上家張某在承購意向書上簽字確認并收取定金人民幣1萬元。據此,一審法院駁回了秦某的請求。秦某未上訴。點評:意向金的處理不同于定金,其遵循“合同自由”原則,根據雙方的約定處理。在實踐中,按照法院判決及行業慣例,意向書中對意向金的約定及上下家議價是否成功是意向金能否返還的關鍵。在議價成功前,按照規定,上下家均有權單方面終止對中介的委托,因此意向金應當返還。不過,上下家撤銷委托給中介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議價成功以上下家就買賣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定金支付為準。一般來說,上家收到中介轉付的意向金后,上下家產生定金法律關系。這意味著任何一方拒絕交易,都要按“定金罰則”處理,即上家不賣房需雙倍返還,下家不買房不能拿回意向金。在此,有兩點需要說明:一是意向金的處理應當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二是中介方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并遵守誠信原則,否則不能擅自把意向金轉為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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