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例中的借款糾紛是由于房屋買賣引起,實踐中也不乏有雷同的做法,為了節約交易成本,同時又想保護付款方的權利,于是就想出了通過辦理借款抵押的方式來操作。表面上看安全合理,其實極易引起糾紛,且對于買賣雙方均存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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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2008年9月,張先生將自己位于浦東新區的一套住房出售給了李女士,房屋總價為人民幣230萬元。為了免交營業稅,雙方約定到2010年5月底前辦理過戶手續。付款方式為:李女士先支付10萬元定金,在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借款抵押登記后,李女士再支付200萬元的房款,等過戶交易完成后李女士付清余款。合同簽訂后,李女士要求張先生將房屋抵押給其弟弟,由李女士的弟弟李先生與張先生簽訂了《借款抵押協議》,約定借款人張先生因公司運作需要,向貸款人李先生借款10萬元并將上述房屋作抵押,抵押期限一直到2010年6月1日。張先生按照李女士的要求將房屋抵押給了李先生。由于張先生和李女士在支付房款的問題上發生糾紛涉訴,同時李先生憑《抵押借款協議》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先生歸還借款,張先生認為雙方并未發生過借款關系,故不同意歸還。
法院最終認定張先生與李先生簽訂的《抵押借款協議》目的并非為了借款,而是為了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而產生,且李先生也沒有證據證明其于簽訂合同當時已向張先生支付了10萬元借款,故其要求返還10萬元借款的訴請未得到法院支持。
律師提醒
上述案例中的借款糾紛是由于房屋買賣引起,實踐中也不乏有雷同的做法,為了節約交易成本,同時又想保護付款方的權利,于是就想出了通過辦理借款抵押的方式來操作。表面上看安全合理,其實極易引起糾紛,且對于買賣雙方均存在風險。
對于買方來講,如果賣方對外有債務,房屋的產權不過戶,隨時都有被查封的風險,這就意味著要過戶就要先還清賣方的債務,如果賣方沒有其他資產予以償還,房屋要過戶就難了。對于賣方來講,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不明或不嚴密,將存在買賣和抵押的雙重法律關系,后果也同樣嚴重。特別是樓市漲跌幅度較大的時候,這樣的操作方式極易引起紛爭。故本律師提醒讀者,勿為小利忽視風險,買賣房屋還是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