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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至7月,趙某等35戶業主購買了德州某商城的商品預售房,他們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開發商德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第三條第三款約定“層高為2.9米”。 然而,交房時,35戶購房者卻發現樓房建筑層高竟然縮水為2.8米,即少了10厘米。為此,35戶房主集體起訴要求被告德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大家各項損失共30余萬元。山東省德州市某區人民法院調解結案,由被告開發商賠償原告35戶業主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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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意見:
本案中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擅自變更,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德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趙某等35戶業主要求賠償的數額,要依據樓房的價格、樓房縮水的程度及對樓房使用價值的影響、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等因素,應當由被告酌情予以賠償,以體現公平。法院調解由被告開發商賠償原告35戶業主8萬元,說明原告與被告對這件事情有統一的認識。通過這個案例,律師提醒開發商在做項目時,一定要講誠信,否則會要為自己的不誠信付出代價,一是不講誠信的信譽,二是金錢的損失,這樣很不劃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