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物業管理市場發展的人們不難發現,就在半年以前,有關物業管理的市場記憶還停留在對各類問題、矛盾的揭示、披露與追蹤上,“投訴”、“糾紛”是大眾媒體中出現得最多的字眼;而僅僅在幾個月后,尤其是國家《物業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自治”、“維權”等詞語迅速地取而代之,在物業管理市場上接連演繹了一個個引起人們普遍關注的事件。特別是深圳景洲大廈業主自主選聘管家事件在深圳乃至全國引起了極大的反響。從紛爭四起、投訴無果,到運用法律武器來行使、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業主的權益意識與自主觀念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彰顯。從這個意義來看,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的先進性和人本化顯而易見:所謂“維權”,只有在當各方權益得到了明確的法律界定,維護權益又有了對應的法律指引和受理程序之后,它才會具有可能性、可行性。
探究維權緣由:弱勢群體的被迫與無奈
我國的物業管理從產生之初,一直沿襲自建自管的模式,開發商成立下屬的物業管理公司或部門來對自己開發的物業進行管理,而物業管理公司或部門則從開發商手中直接獲取物業的管理權。這種自建自管的模式一方面使物業管理公司把開發商而不是業主當成了自己的衣食父母,對開發商惟命是從,業主的權益與需求則被置于次要和從屬的地位。尤其是當開發商侵犯業主合法權益,與業主產生矛盾糾紛時,物業管理公司自然地站在開發商一邊,成為開發商的代言人和侵犯業主權益的行為人。另一方面,業主的自主消費意識與觀念受到很大程度的壓抑,業主在物業管理的被動消費過程中沒有任何選擇權;同時,由于物管消費與其它商品消費相比具有公眾性特征,是一種特殊的公眾性服務商品,消費個體的意志、愿望與需求必須通過公眾性組織才能得以表達,一但缺乏這樣的組織或組織運作不當、不暢時,消費個體就會處于完全的弱勢狀態,其權益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一般而言,業主在物業管理消費過程中權益受侵害的狀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喪失選擇權。由于自建自管模式遺風尚存,有開發商背景的物管企業通過阻止成立業主委員會、把控業主委員會、威脅、恐嚇業主等形式占據物業的管理權,尤其是新頒布的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在某些地方得不到有效的貫徹實施等原因,業主自主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法規機制仍然無法大范圍地建立、推廣和實施,因此業主實際上仍舊無法有效地行使對物業管理企業的選擇權。二是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差,質價不符或管理費定價高持不下。三是物業管理公司在開發商的授命下隨意占有和使用應屬全體業主所有的房屋共用部位:如將停車場出售或將其收益奉繳開發商,將房屋天面出售,將架空層分隔成鋪面或住房出租,將小區的綠化帶改成鋪面出租、將共用部位的廣告位出售或出租等等。上述現象在業主的物業管理消費過程中存在得較為普遍,雖然這些現象在不少人看來司空見慣,但只要深入進去了解時,人們就不會習以為常了:
以深圳市一個建筑面積為5萬平方米的高層高檔住宅為例,該物業管理費定價為3.20元/平方米/月,每月停車場收入2萬多元。按合理的成本收支測算,該物業每月除管理傭金外,尚有盈利3萬多元。但物業管理公司接管物業8年來,從未對樓宇設施、設備進行過任何改造,樓宇外墻因長期未進行清洗而灰暗陳舊,物業區域內空調滴水橫流,花草枯敗,安全管理也存在較多隱患。據業主委員會調查,物業公司數年來僅停車場收益一項即向開發商上繳200多萬元,加上多年來開發商自有物業欠繳的管理費和本體維修基金、開發商按規定應移交而未移交給全體業主的專項維修基金以及物業公司擅自挪用的物業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物業公司及其上級開發企業累計侵占了業主逾千萬元的管理收益。而與此相對,物業公司歷次公布的帳目顯示的卻是:該物業的管理處于嚴重的“虧本”狀態!
另一家物業管理公司憑借開發商的背景,長期強占物業的管理權。由于其物業管理品質低下,服務態度惡劣,業主在既無法更換物業管理公司又無法將之解聘的情況下只好以拒交物業管理費的方式以示抗議。但該公司不以為意,只將精力放在有收益保障的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上,其它方面則不理不問、得過且過,致使小區因管理不善連續發生數起盜竊案。在這種情況下,不少小業主只好將當初七、八十萬買來的房賤價租售出去:“我們惹不起,但還躲得起。”
……
以上我們只是擷取了物業管理過程中常見的兩個個案,除此之外,物業管理公司及其上級開發企業侵害業主權益的例子還有很多,侵害程度更嚴重的也不在少數。由此我們對業主維權的被迫心情可見一斑。但是,維權不是一件輕松的事,它不但要花費業主巨大的時間、精力甚至財力成本,而且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業主的維權行動往往舉步維艱,難以產生實效:一是開發商自建自管模式強制剝奪了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的選擇權;二是在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前,業主維權缺乏法律依據及合法的途徑;三是由物業管理公眾性消費特征所決定,業主的維權必須借助于合法的組織,但目前看來,業主委員會在成立及運作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問題,如物業管理公司不支持,部分業主不熱心,物業管理公司暗箱操作把控業主委員會,某些業主委員會成員私心重、自身素質低、業主大會成立與召開困難等等,這些都使得業主維權的愿望及意志得不到有效的表達和實現;四是一些政府部門出于維護部門利益甚至個人私利等目的,對業主正當的維權活動不予支持,甚者還百般阻礙或刁難;五是與物業公司及其上級開發商相比,業主處于弱勢狀態,一但維權升級到法律訴訟程序時,業主在財力負擔、權勢背景等方面均難以支持,既使有正當理由,也往往落得敗訴的結果,或不了了之,被拖入無底的糾紛之中;六是牽頭維權的業主往往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壓力,甚至會遭到打擊報復;七是部分維權業主可能會受到分化或收買,導致其他維權業主的處境更為艱難;八是由于業主各自利益不同,維權業主得不到其他業主的支持,或是遭到其他業主誤解,由此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所有這些,又使得其他業主對維權望而怯步。
由此可見,一聲“維權”,事實上包含了業主多少的被迫與無奈!
揭示維權心態:“勇士”為何而戰
業主維權雖然是為了全體業主的權益而抗爭,但在目前的法規體制與市場環境下,維權是需要付出一定代價的。從這一點來說,許多代表業主維權的人往往是那些公益心較強、個人素質較高同時又深受業主信賴的人。但由于人們對物業管理了解不深、物業管理消費意識不強、消費觀念不成熟、不理性等原因,參與“維權”的,也不乏一些抱有其它想法和目的的人。正由于此,目前社會各界對形形色色的“業主維權”事件才會褒貶不一,或持保留意見。除了正當的維權之外,業主的各類“維權”心態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