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物權法開始正式施行。物權法與百姓的生活密切相關,其中關于物業管理的規定明確了業主與物業的權利義務,尤其強調對業主合法權益的保護。在此刊發三則有關物業糾紛的案例,以給讀者啟示。
物業公司疏于管理,業主如何維權
案例:奉天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北京市房山區開發了某住宅小區,并委托某物業管理公司對該小區進行管理,雙方簽訂了3年的管理合同。業主們陸續入住小區后,發現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并不到位,而且給小區的居民帶來極大不便。例如,門口的保安執勤很不嚴格,致使小區多次發生失竊事件;小區的下水管道經常壞掉,雨天,居民出行受阻;電網總是隔三岔五地出故障,物業維修不及時;物業管理公司幾乎沒有公布過收支賬目……于是,業主們集體決定拒絕給付物業管理費,直到物業公司改善服務。物業公司也不善罷甘休,直接切斷了小區的水電,雙方的矛盾迅速升溫。
說法:在本案中,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較低,小區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不能保障,導致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物權法的正式施行使得這一問題有了解決途徑。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業主的監督權體現在對物業服務質量的監督,以及對物業管理收支狀況的監督,業主們可以依法行使該項權利。另外,物權法還確認了業主有共同解聘物業服務機構的權利,即“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在行使這一權利時,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具體而言,在與物業公司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業主的維權措施應該是向物業公司的主管部門、小區所在市(縣、區)的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土地管理局、物價局、消費者協會等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有關部門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