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主大會的成立條件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50%時,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滿兩年的,該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注:不設立業主大會的情況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2、業主大會是怎樣成立的?
業主大會由業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業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就北京而言,在滿足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小區,業主首先應致信給區縣小區辦和街道辦事處,請求他們來小區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的工作。在街道辦事處、區縣建委指導監督下,組建由設區居委會、開發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組成的業主大會籌備組,具體負責業主大會的成立召開事宜。
3、業主大會的職責有哪些?
業主大會的職責主要有:
①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②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③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④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⑤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⑥履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4、業主大會的召開時間怎么確定?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程序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臨時會議可以由20%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在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并同時告知居委會。
5、沒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對我有效嗎?
有效。業主大會決議生效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只要大會是在持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一般決定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的1/2以上通過;特別決議經物業小區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的2/3以上通過的情況下,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