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權威機構27日發布《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政府以規章、法律的形式對物業服務質量、物業收費等進行了詳細規范。該《辦法》在充分肯定了業主的主導地位的同時,確立了業主擁有物業管理的根本權利。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張農科27日在此間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長期以來,北京物業管理不規范,業主與物業之間矛盾突出,糾紛案頻發。這次出臺的《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針對物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直面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全面梳理物業管理的現行制度。
《辦法》首先明晰了前期物業管理的法律關系,明確規定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由開發商承擔物業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在合理期限內,開發商應當按照約定的服務等級標準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但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
《辦法》把物業共用部分交接查驗作為前期開發與后期管理的分界點,業主大會成立并確定物業管理方式后,開發商應當與全體業主進行物業共用部分查驗交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物業管理處處長于良稱,隨著前期物業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我們已經開始逐步把對物業管理方式的決定權、物業企業的選擇權,以及協商定價真正交到業主手里。業主、開發商、物業在物業服務質量和服務價格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委托第三方評估監理機構進行評估,并予以解決。
針對業主與物業存在的物業服務收費、物業服務質量等糾紛問題,《辦法》規定,對應不同的住宅類型和服務需求,將住宅物業服務量化為五級標準。業主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可以根據需求選擇服務等級。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每季度將發布一次全市物業服務平均成本。
《辦法》還對物業企業行為進行了規范,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將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更換項目負責人時,應當告知業主。同時,逐步建立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系統,對項目負責人的行為實施動態監管。
據介紹,目前,在北京7億多平方米的城鎮房屋建筑中,實施物業管理的已達4億多平方米。其中,3.2億平方米、3591個住宅項目由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覆蓋了住宅總量的80%。而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項目有730個,占住宅項目總數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