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倆分別繼承父母遺留的一套房,但是哥哥在出售房屋并辦理過戶的時候,發現需要先補交兩套房子的超標款,而兩套房子的超標款只能一起交付。為了過戶房屋,哥哥把兩套房屋的超標款統一支付了,在向妹妹追償無果后,向法院起訴,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某1訴稱:父母去世后遺留房屋兩套,根據法院調解書確定,其中一套由張某1繼承,另外一套由被告張某2繼承。后在出售繼承房屋過程中,在為買受人辦理變更過戶時,發現父母遺留的兩套房屋需要交納房屋超標款共335934元,因兩套房屋超標款需一并繳納,因此,其只能替被告繳納了應該由其交納的房屋超標款212355元。后其多次向被告主張上述款項未果。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1和張某2父母去世后遺留房屋兩套,分別為A號房屋和B號房屋,性質均為央產房。后張某1與張某2在遺產繼承訴訟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確定A號房屋由女兒張某1繼承,B號房屋由兒子張某2繼承。2016年,張某1將A號房屋出售,在辦理央產房上市交易手續時被告知,需先向原單位繳納兩套房屋的超標款。張某1遂向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核實,單位出具房改房超標整改證明內容顯示,張某夫妻二人居住在A號、B號房屋,在單位進行了超標整改,其中超控面積110.01平米、控制面積20平米,交納超標整改房款334934元。張某1于2016年11月3日繳納兩套房屋的超標款,單位出具收據及住房整改情況的說明,住房整改情況的說明內容顯示A號房屋補交房價款123579元、B號房屋補交房價款212355元。另經法院查詢,張某2亦于2017年將所繼承的B號房屋出售。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2繼承B號房屋,亦應在該房屋價值范圍內承擔因B號房屋所產生的債務,即B號房屋超標款。現張某1已代為清償上述債務,故其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支持。
問題1:本案中被繼承的房屋為何存有債務?
律師指出:本案中的房屋性質屬于央產房,按照相關規定,需要繳納相應的房屋超標款,該超標款在這兩套房屋在張某夫妻名下的時候就已經產生了,故屬于房屋上本身就有的債務。
問題2:該超標款為何應當由張某1和張某2來支付?
律師解釋到:依據《民法典》第1161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該超標款屬于房屋上本身有的債務,在房屋作為遺產被繼承時,該超標款一并被繼承,房屋的繼承人張某1和張某2應當在繼承的房屋折價款范圍內支付超標款。
問題3:張某2為何要支付張某1相應的超標款?
律師表示到:張某1 和張某2分別繼承的房屋上均有超標款,張某1一并支付了所有的超標款,張某2應付的部分應當由張某2自行承擔,所以應當返還給張某1相應部分的超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