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認為父母支付首付并登記在自己名下,并且貸款一直是自己再還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不想離婚時房屋被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律師提醒要分清楚部分出資和全部出資在相關規定上的區別,這影響到房屋歸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2008年小王和小劉登記結婚,為了支持兩個年輕人在北京打拼,2010年小王父母拿出自己的100萬元終生積蓄作為首付款為小兩口按揭買了一套兩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直接轉給小王賬戶后由小王向開發商支付,購房合同也是小王簽署,房屋貸款是以小王的住房公積金辦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貸款,2013年該房屋產權辦理在了小王個人名下。2016年,小劉因感情不和起訴離婚,并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小王也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房屋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該房屋不屬于小王的個人財產,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上海離婚房產律師表示:本案中,小王的父母對所購房屋僅支付了首付款,屬于部分出資,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另外,小王的住房公積金在二人婚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王實際上一直用共同財產在償還按揭貸款,所以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應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其適當多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并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己方子女的個人贈與,房屋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滬律網提示:只有全額出資,父母才能取得房屋產權,將所購房屋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備房屋產權贈與的法律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