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有時候帶來的不僅僅是婚姻上的問題,而且還有繼承上的問題。哈爾濱市的趙氏老人,在老伴去世后,卻發現老伴已將他們共同居住的房子低價賣給了前妻的女兒,為此產生了糾紛。上海繼承律師認為要注意夫妻共同房產的認定和繼承。
2017年春天,哈爾濱市道里區七旬老人趙氏的老伴兒去世,之前老兩口在一個房子里過了20余年。5月的一天,老伴兒與前妻生的女兒小美來到家中,說房子現在是她的,還拿出了房屋產權證,并以自己缺錢要賣房為由,讓趙氏搬離。老伴生前沒留下遺囑,趙氏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小美擁有此房產所有權的行為,并將房產恢復至老伴兒名下。在法庭上,小美拿出了諸多證據,稱自己母親去世后,1994年繼母與父親再婚,婚后一直住在父親承租的該套公產房內。1999年,由父親作為第一出資人,以父親與自己生母的工齡一并交付了8000元買斷該房產所有權。2013年,繼母與父親鬧過離婚,當時父親就在繼母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小美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3萬元的價格將該房產賣給了小美。2016年,小美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她認為這套房子是父親留給自己的房產,與繼母無關。法院認定房產買斷款為其父親出具,因買斷時間為趙氏婚姻存續期間出具,故認定涉案房產為趙氏夫妻共同財產。小美與其父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惡意串通逃避國家稅收制度的行為,為無效合同。法院判定該房產所有權人變更為小美的行為無效,房產作為趙氏老伴兒的遺產,由趙氏和小美,按照法定繼承分配所有。
滬律網提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法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面,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老伴以3萬元的價格賣房明顯是低于市場價格,是雙方串通好的,并且是想讓趙氏無法獲得房產的繼承權,因此該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趙氏除了可以繼承老伴房產中的法定份額,還享有共同房產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