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物業公司擅自停電影響業主正常經營,物業公司賠償業主在停電期間的所有經營損失。 2006年3月,王女士在福州市連江縣一商業廣場承租一個店面經營化妝品。根據租賃合同,店面的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由王女士向物
福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物業公司擅自停電影響業主正常經營,物業公司賠償業主在停電期間的所有經營損失。
2006年3月,王女士在福州市連江縣一商業廣場承租一個店面經營化妝品。根據租賃合同,店面的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由王女士向物業公司繳納。2006年10月6日,商業廣場物業管理公司在未經王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將該店面電源切斷,此后10日未恢復供電。當年10月16日,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復供電,并賠償停電10天的全部經營損失。
物業公司提出,其切斷電源的行為受開發該商業廣場的開發商委托,開發商與業主存在糾紛,自己履行委托行為不應當承擔責任。
福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指出,王女士承租店面并按月繳納物業管理費,與物業公司形成物業管理合同關系,物業公司擅自對王女士租用的店面停電,已超越物業管理服務職權,構成侵權行為。物業公司提出停電是履行房地產公司委托,但這屬于物業公司與房地產公司內部協議,與本案法律關系無關。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院最后判決:物業公司立即恢復供電,賠償王女士在停電期間的經營損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