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
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房屋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