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納人凡1999年1月1日以后簽訂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等)房屋買賣(預售)契約的購房者,均應交納商品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售房單位將商品住宅轉為租賃、經營或自用的,應按規定交納公共維修基金。
二、交納維修基金的標準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按房屋買賣(預售)契約中標明購房款的2%交納。補交維修基金的,按房地產賣契上標明購房款的2%交納。
三、交納維修基金的時間及地點購房者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到市或區縣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小區辦)交納維修基金。在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的,到市小區辦交納維修基金;在區縣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的,到相應區縣小區辦交納維修基金。如購房者已辦理完立契過戶手續,須在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前到市小區辦補交維修基金。
四、交納維修基金應提供的材料
1、商品住宅房屋買賣(預售)契約。已辦理完立契過戶手續的,還應提供房地產賣契。
2、購房者有效身份證件。個人購房的,居民提供身份證或戶口薄,現役軍人提供軍人證,外籍人士提供護照;單位購房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副本)等復印件。
五、交納維修基金的具體程序
1、購房者按要求填寫"北京市商品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分戶卡"。
2、購房者將填寫的分戶卡及上述材料交小區辦工作人員核驗。
3、購房者向小區辦足額交納維修基金,并取得小區辦開具的"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收據"第二聯(交購房人)和第四聯(交交易或權屬部門)。
注:用支票交納的,請不要填寫金額。交納維修基金后,購房者持收據第四聯到交易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或到權屬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六、維修基金的代管商品住宅維修基金歸購房者所有,在住宅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成立前由市小區辦負責代管。根據國家規定,在代管期間維修基金按活期存款率計息,現金最晚于交納后第三個工作日起計息,支票最晚于交納后第五個工作日起計息。住宅區管委會成立后,經管委會申請,市小區辦將維修基金本息劃轉至管委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