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的房子按約定應當是在去年交樓,但一直沒有收到交樓通知。發展商堅稱已經發了通知,并要求我交納管理費。但是我查過《物業管理條例》,條例規定沒交付的房子的物業管理費應當由發展商交納。我覺得,就算是發展商發了通知,按此規定,我沒有收樓是否也應該由發展商來交管理費?
答:廣東伯方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敏認為,《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確實規定了“尚未交給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但如果發展商在約定時間,按約定地址發出了《收樓通知書》,因為業主的原因沒有辦理收樓手續,那么,在約定收樓時間之后的管理費還是應當由業主交納。一般來講,發展商會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在《收樓通知書》發出之后若干天內業主仍未前來收樓的,視為已經交付。從通知發出后的某日起,物業管理費由業主交納。”這種約定對業主是有約束力的。退一步講,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此類約定,發展商按業主留下的地址發了通知,而業主沒有收到,責任也應由業主承擔。
但如果發展商根本沒有發出通知,或者通知地址錯了,或者通知發出時尚不具備交樓條件,那么,物業管理費就應當由發展商交納。至于是否已發出通知,則應由發展商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