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入住新買的商品房后,卻發現開發商改變小區平面規劃,在車庫入口處擅自搭建了一間玻璃房用于開設餐廳。黃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拆除該建筑。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開發商擅自搭建的行為違約,支持了黃先生的訴訟請求。
2003年1月15日,黃先生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雙方約定,黃先生向該公司購買上海市楊浦區國康路某小區內的一套房屋。合同約定,房產公司不得擅自變更已經與黃先生約定的小區平面布局,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黃先生書面同意;如房產公司未征得黃先生同意變更小區的平面布局,黃先生有權要求公司恢復原狀。合同生效后,黃先生依約履行了付款等合同義務,并于2004年1月取得了所購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可到了2004年初,房產公司為解決工程施工人員及小區居民就餐問題,在小區車庫入口上方搭建了“玻璃房”,用于餐飲。為此,黃先生多次與房產公司交涉并向相關部門反映,但房產公司仍未拆除該建筑物。無奈之下,黃先生于2008年5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產公司按合同約定拆除小區車庫入口上方違法建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黃先生和房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與法不悖,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應當遵照履行。房產公司在未征得黃先生同意,又未取得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小區內搭建建筑物,改變了小區平面布局,顯屬違約,故黃先生的訴請并無不當,應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決:房產公司拆除小區車庫入口上方搭建的建筑物,按合同約定恢復原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