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安徽商報報道了省城唐先生在與和地·藍灣小區物業公司簽訂承包陽臺封裝生意獨攬合同后,卻發現多家同業經營戶陸續進入小區與自己搶生意一事,引起市民關于物業是否有權發包小區類似經營獨攬權的議論。物業公司究竟有無權限只讓一家公司進入小區經營,是否有權簽訂這樣的壟斷經營承包合同?物業公司從這種壟斷經營承包合同發包中是否有利可獲?物業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8、9兩日,記者圍繞相關問題進行了調查。
【追蹤調查】
一項專權受損另一項專權來補
由于自己因簽訂合同所享有的獨家經營承包權受到威脅及損失,8日中午,唐先生按照約定來到和地·藍灣小區的物業公司,與負責人張經理協商補償一事。經過一個多小時的交談,最終張經理表示,可以拿小區廢品回收承包權對唐先生進行補償。張經理稱,小區廢品回收的承包費也要4000元左右,而且可以保證唐先生在小區內收廢品的獨家權,并且將繼續制止其他封包陽臺的經營戶進入,對已經進入的進行壓制,盡可能將他們趕出小區。在現場,唐先生初步同意了張經理給出的補償條件,雙方約定日后再簽訂一份廢品回收承包合同。
采訪中,張經理告訴記者,物業公司對外承包獨家經營權并非他們一家這樣做,而且對外承包內容很多,小到廢品回收、窗簾定做,大到封包陽臺、裝潢材料供應等。利用獨家經營權吸引承包者,收取承包費已成為現在物業公司的普遍做法。
張經理說,雖然按照簽訂的合同,經營戶有獨家經營權,但仍允許業主自己尋找封陽臺商家進入小區服務,但這些商家不能在小區內做廣告、擺臺宣傳,物業公司的這種做法并不是強制每位業主都要選擇有獨家經營權的承包者。
【業主聲音】
我有自由選擇權
對此,小區多數居民卻不以為然。業主李繼(化名)說,雖然表面上自己有自主選擇的權力,但是當他家封陽臺時找遍了整個小區只有一家封陽臺廣告信息,無奈之下只能被迫選擇這家。 “大多居民封陽臺都是從小區內找廣告,物業這么做,實際上無意間剝奪了我們自由選擇的權力。如果物業不出售獨家承包權,讓更多的經營戶進入小區,那么我們就有更多的選擇余地。”業主洪兵(化名)認為,物業作為受全體業主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聘用,為小區業主提供管理服務的一方,無權替業主做決定。“物業的做法實際上是把小區的公共資源拿來當商品出售。 ”一些業主這樣認為。
對于物業公司收取的獨家經營承包費,該小區一些業主也提出這樣的疑問,這筆錢究竟有多少,都準備用在什么地方?張經理告訴記者,物業公司收取的全部承包費,30%用于物業公司的日常開支,另外70%用于彌補物業費的不足以及作為日后的維修資金。
同業者:競爭要公開
物業公司關于封裝陽臺等項目獨家承包的做法更是受到其他同業經營戶的一致反對。
和地·藍灣小區一戶封包陽臺的經營戶李女士稱,雖然自己不顧所謂的獨家承包權,擠進小區做生意,但是物業不準擺廣告,生意并不好,而且物業人員還經常驅趕她們,導致沒有承包權的經營戶只能偷偷摸摸地做生意。 “做生意應該是公平競爭,物業讓個人對整個小區進行壟斷,實際上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應該進行公開的競爭,由小區業主來選擇”,經營戶武先生認為。
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無權這樣做
鑒于和地·藍灣小區還未成立業主委員會,記者隨機采訪了合肥幾家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主任。
“物業公司這樣做不妥”,某小區業委會主任季末(化名)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是業主委員會通過公開招標聘用的管理方,所有權力均應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授予并進行監督。另一家小區業委會主任牛云(化名)說,這是目前眾多小區物業公司存在的比較明顯的問題,合肥不少小區業委會在相互接觸中也討論過這個問題,物業公司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在自賦及擴大權力,沒有合法依據。
【房管部門】
物業公司應公示獨家經營者信息
在2009年8月15日的報道中,合肥市物價局房地產價格處負責人曾答復,目前國家就這方面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也沒有條文規定物業可以收取這樣的費用,因此物業的收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國家法律法規中對這塊還沒有詳細和明確的規定”,9日上午,合肥市房產局物業管理處處長馬萬里告訴記者。馬萬里說,從小區管理和安全的角度來說,物業選擇一兩家社會誠信較好的商家進入小區服務,有利于小區的管理,避免雜亂情況以及安全隱患的存在。當然,小區業主都有自由選擇服務商家的權利,但所選擇的商家在進入小區時,應在物業公司那里登記,這是業主服從小區整體管理的義務,物業則無權阻止業主選擇的商家進入小區。
而從物業公司角度來講,應當將所選定的服務商家的詳細信息(包括經營資質、合法身份證件等)在小區內公示,告知全體業主,如果更負責的話,應當將經營戶的相關信息向有關管理部門(如公安局等)進行核實。
【律師觀點】
物業公司其實應由業主聘用
省律師協會建筑、房地產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安徽華人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韋文津說,根據全國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物業公司是由全體業主選舉出來的業主委員會聘用,并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行使小區的管理權。物業公司的權力從立法精神上來說,都要小區業主同意并授予。物業公司的這種做法涉嫌侵犯全體業主的自由選擇權。同時,如果是經過公開招標引進的裝修公司,從法律上說是公平、公正且被允許的;如果沒有經過公開招標過程,直接由物業公司來指定一家,則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目前,對于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新小區來說,物業的這種權力無人授予也無人監督,處于盲區。而如果物業公司被授予了這種權力,其收入也是全體業主的公共收入,并不是物業公司的經營性收入,不能擅自處置,且收支明細必須要公布。現在的問題大多是物業公司“自覺自然”地把這塊收入作為自己的經營性收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