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你不交物業費,我就停了你的電;你停了我的電,我點蠟燭照明。結果,失火燒壞了家中東西。近日,業主文先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因失火造成的損失5萬余元。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擅自停電是導致火災的間接誘因,應補償文先生損失5000元。
文先生家住某花園小區。一天晚上他家突然停了電,不得已他的母親點燃蠟燭照明,結果不小心失了火,點著了屋內的家具。消防官兵及時趕到撲滅了大火,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家中的物品(包括門窗、機器設備、字畫及房屋墻面涂料等)均不同程度燒毀。
事后,文先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52580元。但物業公司管理人員答復,停電是因為文先生家中拖欠了水電費、物業費等3000余元,多次催繳未果,不得已而為之,拒絕賠償。協商不成,文先生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恢復用水用電,并賠償因失火造成的損失52580元。
物業公司該對失火事件負責嗎?法官判決:因物業服務質量方面存在分歧而出現拒交水電費的情況,雙方均可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該物業公司在合同未約定有權停水停電的情況下,擅自對文先生家停水停電,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實屬不當。而因生活所需在停電期間點蠟燭照明,不慎發生火災,文先生家人對此應負主要責任。物業公司的停電行為雖與此次火災的發生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但卻是導致火災發生的間接誘因,應對文先生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但文先生要求賠償52580元并提供物品損失清單,因受損物品已被燒毀,實際價值無法核定,法院結合其所從事的行業收入狀況、其提交的物品損失清單、裝修狀況等因素,酌定該物業公司補償其損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