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稅。
對公司取得的轉租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149號)文:“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1995]第076號)“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也屬于租賃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在計稅依據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企業將租用的廠房再轉租出去,應全額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不能扣除租賃成本。適用稅率根據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同而適用不同稅率:對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減按3%的稅率征收;對按市場價格出租的非居住用房按5%的稅率征收。
2、城市維護建設稅。
按照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的7%征收。
3、教育費附加。
按照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的3%征收。
4、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包括承租合同和轉租合同,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5、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的再轉租所得是屬財產租賃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當按“財產租賃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能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稅憑證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從租金收入中扣除計算繳納個人所稅,但不再重復扣除基本費用標準。同時還準予扣除在轉租過程中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另外還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0%,但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 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