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心急上當受騙 梁女士在報上看到一則房屋租賃公司的廣告,某處有套一居室欲出租,租金為每月800元,梁女士正愁找不到合適的房子,一看覺得正合適,于是,她趕緊按著報紙上所登的地址找到了這家房地產租賃公司。 公司的小姐很是熱情,說馬上可以和房主聯系,并由業務
租房心急 上當受騙
梁女士在報上看到一則房屋租賃公司的廣告,某處有套一居室欲出租,租金為每月800元,梁女士正愁找不到合適的房子,一看覺得正合適,于是,她趕緊按著報紙上所登的地址找到了這家房地產租賃公司。
公司的小姐很是熱情,說馬上可以和房主聯系,并由業務員帶梁女士去看房。公司派了兩個小伙子與梁女士一起到了房主的樓下,業務員讓梁女士先交800元押金,稱是看房押金,并與梁女士簽了合同。梁女士簽完合同交了錢,業務員說,收據得要回公司開,合同也只有一份,只能保存在公司。
因為急于看房,梁女士也沒有再說什么,但等了半天,房主也沒有出現。梁女士著急便詢問房主什么時候到,業務員說房主正往這兒趕,一會兒就到。最后,業務員又給房主打電話,房主稱有急事,暫時來不了,改天再看房。梁女士覺得很掃興,心想看不成房,就把押金退還給我吧!到了咨詢公司,一說退錢,小姐卻說按合同規定,房產交易、租賃等退款要等一個月以后,梁女士叫苦不迭。其后,該中介公司一直沒退押金。
[案例二]
2002年初,馬某借用他人營業執照,開辦了房屋中介公司,開始還能守法經營,但隨后為了來錢快,便開始了不法經營。2002年3月至8月間,被告人馬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劉某等人,在北京市某寫字樓B座119室以房屋中介為名,騙取了41人中介費34720元。他們以房屋中介的名義,在報紙、雜志等媒體上大做虛假租房廣告,在沒有房源的情況下,編造較好的房屋情況,加以極低的租房價格,引誘租房人相信,在與租房人簽訂房屋經紀委托合同后,騙取租房人交納的中介費,致使40余人受騙。
2003年3月7日,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此案進行了判決:馬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郭某某、劉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陸續向被告人追繳非法所得的34720元發還被害人。
房屋中介騙人的事例多有所見,利用合同欺騙消費者是其慣用的伎倆。雙方簽訂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合法形式,但是合同中的具體條款必須是雙方協商確定。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的經營活動。同時,房地產中介服務費用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收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應當開具發票,依法納稅。
在案例一中,梁女士的交費地點并非在公司營業場所,而且所簽合同又僅有一份,這些都是中介公司在違規操作,但由于梁女士急于租房,便上了中介公司的當。其實,根據上述《規定》第二十二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該中介公司在與所謂“房主”的聯系過程中,這個房主根本沒有出現,實際上是中介公司設的圈套。
消費者在通過中介公司租房時要先簽合同,并看清合同條款,對自己不利的條款應另行與中介公司約定。在支付相關費用時,更需要小心謹慎,無論如何,也應在交付錢款時,要求對方開具發票。
在案例二中,受害人被騙的多是1000元、500元,最多沒有超過1100元。此案例告訴我們,現在很多騙子都是利用人們愛占小便宜的心理進行詐騙。由于一次騙取的并不多,所以很多人都是自認倒霉,不去向有關部門舉報,這就給騙子以可乘之機。
因此,我們在這里提醒大家,對待自己的權益,要依法維護,遇到此類事件,能勇敢站出來,向有關部門舉報,避免更多的人再遭受損失。同時,我們提醒消費者,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或結束后,受害人還可以繼續維權,可通過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