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在未獲得業主授權的情況下,將房屋轉租并與租客簽訂合同,租客認為存在欺詐,要求退還租金及頂手費。近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房屋出租合同有效,駁回了租客的請求。 2006年11月,租客余某與二房東楊某簽訂租賃合同,租期為2006年12月至2007年
一承租人在未獲得業主授權的情況下,將房屋轉租并與租客簽訂合同,租客認為存在欺詐,要求退還租金及 頂手費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房屋出租合同有效,駁回了租客的請求。
2006年11月,租客余某與二房東楊某簽訂租賃合同,租期為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31日,月租金2300元。合同注明該房屋業主為吳某,楊某僅為轉租人。合同簽訂后,余某付給楊某租金、保證金及 頂手費 共21900元。
2007年3月6日,業主吳某突然指出楊某將房屋轉租并未征得其同意,她也從未授權楊某以任何形式處置房屋,因此不認可楊某與余某簽訂的租房合同,不同意與余某續約。
余某因此向法院起訴二房東楊某,認為其行為構成欺詐,要求楊某退回其已付的21900元,并賠償其用于裝修和購置設施的2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內容,楊某應已告知余某真實情況,因而不存在欺詐一說。從維護合同穩定性及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角度出發,不宜認定為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