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好幾天,風塵仆仆趕回家,卻打不開門。近日,租住在常平鎮曼克頓酒店公寓的詹某華遇到了一件特別窩火的事:由于他沒有及時將該交的租房押金補齊,房產中介公司擅自將門鎖換了,并將他的私人物品搬走丟掉。
昨日,詹先生告訴記者,在當地派出所的調解下,事后中介公司只答應賠償他1000元,被其拒絕。目前,事情還沒有得到解決。法律界人士表示,在這件事情上,誰違約誰擔責。
租戶:出差耽誤了補交押金
詹某華告訴記者,他7月5日委托常平一家房地產中介服務部,在曼克頓酒店公寓租了一個50平方米的單身公寓,月租1300元,租期為兩個月。當時因為身上沒帶那么多現金,只交了2000元(一個月的房租和中介傭金)。當時也答應一周內再交完押金,后來因為有事,他把東西放進公寓內,就去了一趟深圳。
到了深圳后,中介也曾打電話催他把押金交完,但因為事情太忙,回不去,他就要求中介把銀行賬號發過來,可以直接轉賬過去,但中介公司始終沒把賬號發給他,他只有等事情辦完了才回去交押金。
沒想到一回去,就因為遲交押金,中介居然擅自把門鎖更換了,還把里面的東西清空了。
詹某華說,他不是不交房租和押金,而且還沒合同期滿。“他們憑什么擅自闖入我的房間,還把我的東西丟掉呢?”
中介:是受業主委托清理房間
在調查中,該中介服務部一負責人稱,他們是受業主委托放盤收樓的。因為詹某華一直沒交清押金,所以業主就委托他們公司去清理,“里面也沒什么值錢的東西,貴重的我們都會有登記的,那些衣服都已經丟了。”
當天,記者仔細看了詹某華跟中介簽的房產租賃合同。合同上顯示,在租賃期,乙方不按時交租,甲方應及時發催租通知書,如拖欠五天,則作停水停電處理,若拖欠10天不交,則屬乙方違約,合同因違約而告終止,甲方應持催租通知及有關函件到各有關部門辦理合同違約終止手續。因乙方違約而合同終止,則甲方有權單方面收回房產,如乙方不交回租賃房產的鑰匙,甲方有權會同管理處人員作證進入自己的房產內,將乙方存放在房內的物品清點拍賣,并用以抵償欠租和其他有關費用,若有余物應交回乙方。
協商:中介補償1000元被拒
事情發生后,詹某華找到中介公司討說法未果,于是他就報了案。
辦案民警帶著詹某華來到該房地產中介服務部協商處理。經過民警調解,中介答應補償詹某華1000元,但遭到他拒絕。
律師說法:誰違約誰擔責
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元龍認為,像這種情況,如果承租人有證據能證明已與中介形成租賃關系,因暫時缺錢雙方又同意事后補交,而后中介不給賬號,中介又未在通知承租人的情況下,擅自將承租人的財物搬動或拋棄,中介應對承租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承租人沒證據能證明雙方已形成租賃關系,中介擅自解約的話,則中介無需承擔責任。因此,他建議租賃雙方按照租賃協議以及事后的約定等情況進行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