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在,有很多承租人與出租人對出租房屋是否需要登記備案的問題不了解,有的人甚至會認為:如果出租房不登記備案,房屋租賃合同是無效的。具體出租房屋是否需要登記備案?未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請看本文具體介紹:
一、出租房屋是否需要登記備案?
雖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決于合同的內容,與是否辦理登記備案沒有太大關系,但是,房屋出租不辦理登記備案的行為確實是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明確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后,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同時《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租賃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的,可以對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所以,出租房屋應該辦理登記備案。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履行的行政義務。不辦理登記備案是要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未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有人認為,房屋租賃合同必須經登記備案后方能生效,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合同無效,將是否登記備案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或有效的要件。但根據《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可以認為,批準、登記既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而僅僅可能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這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且規定登記后才生效的;另一種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前一種登記主要指《擔保法》等所規定的抵押合同登記和權利質押登記等。這種登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沒有辦理,則合同不生效。房屋租賃登記則屬于后一種登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沒有辦理,并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和有效。
此外,由于房屋租賃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如果租賃雙方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特別約定經登記備案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那么,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的規定,合同經租賃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