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租了套房子,簽訂了兩年的合同。上個月,有人來看房子并說房東準備把這套房子賣給他,讓我做好搬家的準備。我想問,房東能這樣做嗎?如果房子給賣了,我真的要搬
走嗎?
答:你所說的情況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
、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以及《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說即使房東將房屋賣掉了,買方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只要租賃合同期限未屆滿,你就有權基于租賃合同繼續使用該房屋,直至合同期屆滿為止。這就是法律上所說的
“買賣不破租賃”,即租賃房屋被買賣時,承租人對于該房的使用權不因買賣而受到影響。因此,房東有權賣出房子,但是在兩年租期之內不能要求你搬出。
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要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
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本案中,亦即優先購買權。房東應該提前三個月通知你,如果你也想買并且出價不低于買方,就可以優先購得此房屋。
但是“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原則,并不適用所有的承租人,如果房屋抵押權設定在先,租賃成立在后,就應該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
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此外,租賃期限也有一定的限制。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
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對于一些有租賃關系存在,但未明確約定期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
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準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如果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一定期限
讓其找房或者騰讓部分房屋”的規定,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搬遷。
購房者如想即買即住二手房,應先了解該房屋是否已出租以及租期何時屆滿等基本情況,以免將來產生糾紛。如果承租人承租期限過長或不愿放棄承租,購房者可根據自己的
情況放棄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