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延遲繳付或拒絕繳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繳納違約金。如果承租人未繳付房租累計達6個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如果承租人還是拒不繳付,出租人就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其繳納租金了。
參考法條: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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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房屋租給他人辦公近兩年,卻沒有收到分文租金。多次催討無果,房東小曾只好一紙訴狀,將房客告上法院。記者昨悉,當事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小曾收到2萬元房租后當日撤訴。
2008年6月5日,28歲的小曾(化名)將位于洪山區魯磨路的一套80余平方米的房屋,租給一家公司,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從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租金每年2萬元,每年一付。由于自己的房屋尚未裝修,小曾同意對方裝修房屋,費用沖抵第一年的租金。
讓小曾沒想到的是,2009年8月,到了要付第二年房租的時間,但對方卻始終沒有支付。為討要租金,小曾多次與房客聯系,一直拖到了今年5月,房客仍未付房租。房客的不誠信讓小曾十分惱火,今年5月11日他向洪山區法院遞交訴狀,要求房客支付2萬元租金,并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
近日,此案在法院審理時,房客的態度卻發生一百八十度大轉彎,主動表示愿意承擔責任,還承諾當天就支付租金,雙方當庭達成和解。記者昨悉,小曾收到租金后,已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