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時期內把租賃物轉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按租約的約定,分期付給一定的租賃費。眾所周知,在租房過程中常會出現各種糾紛,或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入一些“陷阱”,導致自己的財產和安全受到威脅。以下是一些常見的租賃糾紛,希望在租房的高峰期能給大家一些提醒。
案例1
“口頭協議”要寫入合同
小劉租了一套房子,合同簽的是一年,但口頭談好了可以租3年,一年簽一次合同。結果一年后,對方要收回房子自住。小劉被迫再找房子,浪費了很多精力和時間,也花了冤枉錢。
律師點評 租房子交的是真金白銀,簽合同也要白紙黑字,畢竟口說無憑。合同上每一個條款都要仔細斟酌,一旦交易因故出現糾紛時,合同上簽署的所有條款會作為糾紛的處理依據。
案例2
合同條款注明房中物品
張某自己張貼出租房屋的告示后不久很快便找到了租戶,為此,省下了一筆中介費,讓他很是得意。可租賃合同期滿,張某發現家里的一些小電器都不見了蹤影。張某讓租戶賠錢,租戶卻稱原本就沒有那些電器。翻出合同一看,這份簡陋的合同里的確沒有標明原有的電器種類和數量。空口無憑,張某只能吃“啞巴虧”。
律師點評 對于帶家私家電出租的房屋,在交易時房主和租客都應謹記列明家私清單,對家電的詳細情況(包括品牌、型號、是否有損壞等)一一列清,任何一項細微的疏忽都有可能引起雙方的利益沖突。
案例3
押金不要忘記
王女士把一套房子租給一個二十多歲的女孩居住,豈料這個女孩半年后退房搬走,但卻欠下幾百元的電話費,而電話費賬單上寫的卻是房東王女士的名字。最后,王女士只好為房客買單。
律師點評 有時候房主為了急于出租房子,往往減收押金或不收押金,收回房屋時不太注意核實相關費用的清結情況。一時失策,容易留有后患。
案例4
新任租客要換鎖
大部分租房者都沒有換鎖的意識,但是這關系著租房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據了解,曾經就有一位租房者在租下房子后沒有換鎖,以至于后來有人用鑰匙打開門進屋進行盜竊,雖然只損失了小部分的財物,但是,萬一出現其他意外就不值得了。
律師點評 換個鎖頭不過花費幾十元,卻能保證租房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提醒租客,無論您有多忙,租房子第一件事就應該換鎖。但租客最好是在征得房主的同意后再換鎖,同時保留原有鎖芯,等租期結束后向房東移交有關鎖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