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 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也包括轉租。轉租是指承租人經過出租人同意,在自己承租的期限內,將承租的房屋出租給新的承租人的行為。
房屋租賃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租賃的期限、租金數額及交付時間、房 屋修繕的責任以及違約責任等條款,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 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房屋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樣,也有其使用的壽命即使用年限。房屋通過對其大的維修可以延長其使用年限。一旦使用年限屆滿,這一房屋就會因被拆除或自然倒坍而不復存 在。這時,承租人不能再使用這一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也不再對這一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在租賃關系存在期間,出租人是通過房屋出租,分期地把這一權利賣給了承租人,這就是房屋租賃中的分期出售使用權理論。因此,房屋租賃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換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