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租客并獲準許房東才能入屋
房屋租賃糾紛時有所聞,屋主能否在租約還未期滿之際,帶其他人直接進門看屋?租客權利行動聯盟社區法律專員雷米瑞茲(Sadia Ramirez)表示,按照規定,屋主至少須在廿四小時前給予書面通知,并獲得租客同意情況下,才能入屋,否則均屬違法行為。 相關新聞:誰也攆不走我 房東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須點頭
住在溫哥華西區卑詩大學校區附近一棟公寓大樓的陳太太表示,她在2001年搬進該大樓租下六樓一單位,過去一直相安無事,三月下旬她依照租約,提前一個月前通知業主,將在4月30日中午搬離。
陳太太表示,三月底時管理員即曾透過留話,五分鐘后就帶人上門看屋,當時他們也予人方便,讓他們入內。但上周管理員卻未有任何事先通知,即直接帶人上門,當時她兒子正在溫習課業、準備考試,不愿受干擾而予以回絕。
陳太太表示,前天中午一時左右,屋主又來敲門,她原在浴室內正要淋浴無法前往應門,屋主竟逕自開門要入屋。陳太太說,她立即沖至門口,意圖把門擋住,但屋主還強行擠入,并向隨同前來看屋人士表示,“她沒有權利不讓我們入屋”,態度粗魯,并威脅要多收她一個月租金。
陳太太表示,當天下午她即到溫市警局報案,警員也很幫忙,致電給屋主,告知他無權強行進入租客住屋內。陳太太說,她一夜難眠,血壓急遽上升,覺得自己合法權利被侵犯,昨天遂向租客權利行動聯盟(Tenant's Rights Action Coalition)投訴。 (提醒大家:我的慘痛租房經歷打算找房子一定要慎重)
雷米瑞茲表示,她昨已與該物業管理員聯系,對方仍強硬指陳太太違反租約規定,要扣下她的押金,并訴請仲裁。雷米瑞茲表示,她也明白告知對方,扣下押金為違法行為,就算要訴請仲裁,業主也須證明他確實有財物受損。 (憐憫之心致使出租損失連連 我到底該怎么辦?)
雷米瑞茲表示,根據省府住宅租賃法(RTA),業主只有在獲得租客同意,至少在24小時前給予書面通知,并且是在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的合理時間范圍內,或是租客已棄離租屋情況下,才得進入出租物業內。
陳太太則表示,移民來加已九年,頭一次碰上這類不平事件,由于該棟公寓大樓內還有許多華人新移民,她希望自己的經驗能提供其他民眾借鏡,切勿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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