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應承擔以下相應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約定的可使用狀態。
2.出租前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已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出租人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承租人。
3.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同部位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出面與相鄰房屋承租人或產權人協商處理。
4.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護和維修,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出租人養護和維修房屋時,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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