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該注意什么
中介公司的蓬勃發展,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促進了信息的交流與溝通,特別是給最近紅火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增添了活躍的因素,也省去了買賣雙方、租賃雙方不少的麻。但由于某些中介公司的不負責任,卻也使許多人叫苦不迭。
案例1:下崗工人李某,看到某報刊登廣告一條,上寫房主張某因出國急需用錢,故將其現房及所經營的酒家以八萬元的優惠價格轉讓。李某看到該房地處繁華地段,在未對該房產權作任何審核的情況下將張某的房屋、酒家執照及設備等一并買下。沒想到,他剛剛將酒家裝修完畢,就得知該處拆遷的消息,他被通知一個月內將房屋騰空。李某憤然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張某依轉讓協議賠償。但經法院審查,張某轉讓的房屋系違章建筑,其并無該房的房產證,且其與李某簽訂的酒家轉讓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得擅自轉讓,故雙方簽訂的房屋及酒家轉讓協議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協議。
案例2:外地大學生劉某來京準備研究生考試。由于人地生疏且時間緊迫,她撥通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電話。中介公司熱情地為她在中關村地區介紹了一處一居室的住房,見到房主后,房主向其出示了身份證、公有住房租賃許可證的復印件,雙方便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她給付房主年租金12000元,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 600元中介費。但她剛剛居住不到一個月,就被王某告上法庭。原告王某才是該房真正的主人,因其將該房借給一個熟人暫住幾天,沒想到此人竟冒充房主將房屋出租。法院依法確認該租賃協議無效,而劉某再去找中介公司理論,公司早已人去樓空。
以上兩個案例均是租房人在未審核對方主體的情況下而輕信出租方及媒介,盲目簽訂合同而產生的惡果。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要看該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
一、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如案例1中的出租人無該房產權,當然不具備出租條件;
二、審查租賃的客體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允許出租的房屋,如案例2中的公房是國家不允許出租的房屋,劉某在看到公房租賃許可證的復印件時就應對該房的出租提出質疑;
三、審查房屋租賃手續是否完備。房屋產權證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條件,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租賃合同也要進行租賃登記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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