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租了一套房子,后經房東同意又轉租給了另一個人,并提高了租金。現在房東說提高部分的所得應歸他所有,因為他是房屋的產權人,有這種說法嗎?
答: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原租賃關系,而將租賃物出租給第三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合同法》第225條對于轉租行為的規定是: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而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本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而獲得收益的歸屬,如無此約定,則此收益歸承租人所有。因此,如果你們在事前并沒有特別約定,那么該房租的增值部分理應歸你所有。
問:我叔叔要出國了,他想把一套房子贈送給我,手續怎么辦?
答:辦理房產贈與手續的具體步驟如下:1、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關于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2、受贈人憑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根據《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契稅,領取契證。3、辦理公證。根據《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贈與房產必須辦理公證。4、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由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應同時提交下列證件:①申請書;②有關當事人身份證件;③原房地產產權證;④贈與書及公證書;⑤契稅收據。5、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這里的“交付”要以辦理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為準。
問:我想要在沿街開家店面,是不是需要得到鄰居的同意?
答:是的。根據上海市有關部門最近做出的規定,住房改變使用性質,不光要得到管理部門的批準,還應注意:不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相鄰業主、使用人以及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證明。其中,如改作餐飲和娛樂業的,須提交該幢房屋全體業主或使用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改作其他用途的,須提交相鄰的上、下、左、右業主或使用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所以,住房改變用途應征得相鄰方同意是比較關鍵的條件。
問:我租了一套房子,合同上注明是2003年3月到6月,到期后大家都默許租賃關系延續,但9月底我突然接到房東的電話,要我10月初就搬出。我當時和他簽訂的合同中并沒有約定賠償條款,遇到現在這種情況,我能否要求賠償?
答:因合同約定租賃關系2003年6月到期,但合同沒有約定到期后可順延的時間,故在順延期間,房東是有權隨時解除租賃關系的,這不能認定房東有違約行為,但房東解除租賃關系應提前通知你,給你合理的時間安排其他住處。
問:我在簽訂二手房購房合同時添加了補充條款,但是后來上家說補充條款和合同前面的條款有出入,不能履行,這是否正確?
答:補充條款是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都同意的條件下訂立的,只要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屬于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與正文條款不相一致,應以甲、乙雙方的共同意愿為準,也就是說以補充條款為準。所以,上家的說法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