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現在的問題:老人即使拿到承租本也不敢回去住,因為老人已經84歲了,是個非常瘦弱干骨如柴的老太太,不能夠冒任何生命危險。(因為同住人三人有非常明顯惡劣的盼望老人早死,霸占財產的欲望,一個動作就可能致老人于死地)。因此老人還是想換房。并且物色了一處30多米樓房(樓房給同住人?。┖屠先俗约盒膬x的一間10米平房(老人住平房)。但是同住人為了霸占49平米房產,此種安排絕對不同意。而房管局也有說辭,說同住人不同意換,就不能換。
請教律師,這種情況該怎么辦?承租人有何種權利,同住人又有何種權利?并且再從何種視角起訴同住人,并且達到強制他換房般家的結果。謝謝!【解答】
1)老人可以尋求法律保護,前提是應有證據證明與其他三人同居時候受到虐待或者說有危險存在,否則就比較難,因為法律沒有規定調換公房的條款。承租人要保護自己的權益,可以從民事侵害角度來保護自己的生命健康權。2)承租人的權利主要是居住權和使用權;
3)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