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內容
我姓林,原和媽媽、哥哥一家住在某小區一單元的七層,該樓沒有電梯,媽媽上下樓極不方便,于是我和哥哥商量給媽媽租一間平房, 由我照料她。2006年3月,我們在居民區附近租了一間30平方米的平房,并與房主程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規定,租期為兩年,出租人應保證房屋的質量,在租賃期間房屋的維護、修繕義務由程某承擔。
但在租住期間,只要碰到下雨天,房屋就漏雨。有一次,我和媽媽在看電視時,房頂的泥瓦竟然掉了下來,慶幸的是并沒有傷到我們母女兩人。為此,我去找出租人程某協商,讓其來維修房屋,卻遭到了他的拒絕,之后更是再三推脫。在幾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我想解除合同,另覓住處。
請問: 出租人程某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規定,我可以解除合同嗎?
律師專線解答
林女士,出租人程某有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交付房屋,并在租賃期間保持房屋符合合同的規定。當出租人程某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規定時,您可以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在您咨詢的這一事件中,程某作為房屋的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同時,應該承擔相應的義務。例如,他應該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您提供適于居住的房屋;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維護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您的居住安全。而事實上,出租人程某根本沒有履行這一義務:首先承租的房子存在缺陷,一到天陰下雨就漏雨,并不適于居住;其次,房頂往下掉泥瓦,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再次,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沒有按租賃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232條、第233條的規定,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承租人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據此,您可以單方面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對承租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這一問題不清楚。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在法定情形下,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通知對方。自通知到達之時起,租賃合同解除。解除租賃合同后,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即終止,出租人應退回承租人交付的租金。
及時檢查、維修是出租人的法定義務,如果房屋損壞發生了損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維修并賠償損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