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律師建議,一定要夯實調查工作,調查工作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一)對出租方調查:承租方可以通過查驗房產證及相應身份證件來確定出租方是否享有出租的資格。如果出租方不是房屋的權利人,則承租方一定要取得該房屋權利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以避免轉租合同將來被解除的風險。
(二)對租賃房產調查:
1 、承租方應根據租賃房屋的目的調查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如果非居住使用,必須確保承租的房屋類型為商業性用房、土地用途為非住宅性質。否則,營業執照無法辦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 、建議承租方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了解該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典當等情況,最好不要承租這些所有權設限的房屋。
3 、查清該房屋是否已經存在租賃登記信息。如果存在,將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營業執照的辦理,最終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