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子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賣房子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