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 出租份額
共有房產是指某一房產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共同所有。“共有”按其形成時的情況不同,可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共有人各有明確的份額,如3個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其中1人出資1/2,另外2人各出資1/4,如果他們議定以出資份額作為該房屋所有權的占有份額,這樣,各人享有的份額就不同。他們應各自按自己所有的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如將這一房屋出租,占1/2份額的共有人就有權得到房租收入的一半,而其余2個共有人則只能各得1/4。在支付房屋維修費用或交納與該房屋有關的稅金時,也應按這一比例分別承擔。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都不能在共有的房產中分出自己的份額。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房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并承擔平等的義務。如配偶之間對房產的共有,除了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一般均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房產若要轉讓,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任何一個共有人都不能擅自處分,否則這種處分將被認定為無效。
對于一些形成時間較久的共有房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共有人都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來證明各自的份額,應當認定這種共有為共同共有。
單元式住房,在房屋結構中有共有部位,該房屋是不是共有房產?
答:目前我國新建的住房,基本上都是單元式的多層或高層建筑,這些房屋分屬各個單位和個人。在國家推行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以后,私人擁有的這類房屋數(shù)量已大大增加。
部分購房者對這類房屋的產權有一些疑慮:如住在中間層次的購房者會認為自己房屋的地面同時又是樓下房屋的頂蓋,自己房屋的頂蓋也成了樓上房屋的地面,左右墻體又有很大一部分是和他人共有,這是不是就是共有房產呢?如果是共有房產,在今后需要出賣時,是不是會牽涉到優(yōu)先購買權問題呢?
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共同地作為同一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而單元式房屋不同,雖然單元式房屋與鄰戶有共有的部位如墻體,但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明確的,這個主體就是購房者,而不是鄰戶共有。
在一些舊式的民宅中也有類似的情況,如兩戶合有一堵山墻,這也不能說房屋是共有財產。
上述兩類住房都不是共有房產,因而在出賣房屋時,鄰戶并不存在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