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年5月在滬太路租了套房子,租期兩年。我很喜歡這套房子,有次和房東說過想買下來。最近,我得知房東已和別人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但還沒辦過戶手續(xù)。房東明知我想買,卻瞞著我把房子賣給別人,他是不是該先賣給我?請問我現(xiàn)在還能向房東要求買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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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主要涉及房屋承租人應享有的對承租房屋的優(yōu)先購買權問題。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房東事前知道你有購買意向,沒有提前通知你就和其他購房人簽訂合同,房東的行為存在不妥之處,侵犯了你的權利。目前,你已知道房屋即將出售的消息,你可在合理期限內向房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所謂“合理期限”,一般是指承租人應當知道或知道出租人出賣房屋之日起三個月內,你應在此期限內向房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
此外,其他購房人與房東是什么法律關系也很重要。例如,房屋共有人對房屋也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如購房人是該房的共有人之一,那么要讓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另外,房東基于特殊身份出賣房屋等情況下,你也不能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比如基于親屬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房東愿以低于市價的價格出售房屋的,這種情況下你一般就不能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還需注意的是,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不能損害出賣人的實體利益,行使時的“同等條件”也不是簡單的價格同等,還要考慮其他相關情節(jié),比如一次性付款與分期付款要有所區(qū)別,承租人對單一房屋購買與出租人將整棟大樓整體出售要有所區(qū)別。
另外,如果以上情形都不存在,出租人確實侵犯了你的優(yōu)先權,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你也只能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不能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一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18.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guī)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