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未經同意能不能轉讓承租權?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有關規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權轉讓給他人,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這表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處分承租權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一般會按以下方法處理:
1、 如果受讓人沒有住入系爭房屋,共同居住人得知承租人與第三人簽訂轉讓合同這一事實后立即提出異議,從維護共同居住人生存利益角度出發,原則上應確認承租人與第三人的轉讓合同無效;
2、 如果受讓方已入住系爭房屋,成為房屋的實際居住人,除特殊情況外,法院一般會判定轉讓合同有效。
星瀚衛新律師建議:對于公房的轉讓,當事人一定要及時要求自己的權利,并盡量保持在系爭房屋的實際居住權,這樣有利于后續爭取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