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租賃權的概念有學者認為,認為租賃權是基于租賃契約產生的由承租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包括租賃契約成立后、租賃物交付前和租賃物交付后所產生的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租賃權僅指承租人對交付后的租賃物所享有的權利,如"承租人之權利,為使用收益權,包括為使用收益必要之占有之權利,此等權利總稱為租賃權。"可以看出,租賃契約生效后,租賃物交付前承租人所享有的權利能否包括在租賃權的內容中,是有爭議的。筆者認為,房屋租賃權是指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后對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的權利。房屋交付前、后產生了不同的法律關系。
民法理論上,所有權屬于物權,租賃權屬于債權,基于"物權優于債權",早期羅馬法實行的是"買賣擊破租賃"原則。但此原則全然不顧完全處于被動的承租人的利益,致使租賃關系極不穩定,并從而導致社會糾紛,嚴格意義上的"買賣不破租賃",其表述應當是"不動產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不破租賃",或者"不動產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不得對抗租賃物債權"。由此可以看出,"買賣不破租賃"是債權的一個特例,此時附著在標的上的租賃權已被賦予了一定的物權性質。現代市場經濟的復雜也使得物權與債權的區別界限越來越難以劃定。故"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并不違背"物權優于債權"的原則,作為一個特例,在市場經濟下更有其重要意義和法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