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常見問題匯總
1、房屋租賃關系是否需要登記?不進行合同登記,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需要登記。房屋租賃關系的設立、變更,當事人應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到區主管機關登記。
租賃當事人違反《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的有關規定,出租房屋而不進行登記的,對出租人或者轉租人處以月租金的一至二倍罰款,并追繳管理費和滯納金;對有過錯的承租人或受轉租人處以一倍以下罰款。
2、房屋租賃登記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租賃登記,由當事人向區主管機關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二)房屋租賃合同;(三)出租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四)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
3、有哪些情形不予辦理租賃登記?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主管機關不予登記:(一)當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的;(二)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三)租賃合同期限超過規定期限的;(四)租賃合同期限超過土地使用年限的;(五)租賃合同內容違反本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
4、承包、合作、聯營是否屬租賃行為?
答: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的,視為房屋租賃行為。
5、對經批準后的行政劃撥、減免地價款的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有什么規定?
答:行政劃撥、減免地價款的土地上的房屋,經批準出租的,出租人應按市主管機關的規定補交地價款。
6、房屋出租稅費和租賃管理費的基數是如何確定的?
答:稅務部門和區主管機關征收有關稅金或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時,以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于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
7、房屋出租需繳納哪些稅費?
答:屬私人出租房屋的,需繳納以下稅費:(1)房產稅,按租金的4%;(2)營業稅,按租金的3%;(3)個人所得稅,租金不超過4000元的,按(租金-已納稅金-800元)的10%;租金超過4000元(含4000元)的,按(租金-已納稅金×(1-20%))的10%;(4)教育附加費,按營業稅的3%;(5)城市建設維護稅,按營業稅的1%;(6)印花稅,按租金的0.1%;(7)房屋租賃管理費,按租金的2%。
屬企業出租房屋的,需繳納以下稅費:(1)房產稅,按租金的12%,按年度繳納;(2)營業稅,按租金的5%;(3)教育附加費,按營業稅的3%;(4)城市建設維護稅,按營業稅的1%;(5)印花稅,按租金的0.1%;(6)房屋租賃管理費,按租金的2%;(7)屬行政劃撥、減免地價款的房屋出租人,按租金的6%補地價款。
屬行政、事業、團體出租房屋的,需繳納以下稅費:(1)房產稅,按(房產原值×70%)的1.2%,按年度繳納;(2)營業稅,按租金的5%;(3)企業所得稅,按(租金-已納稅金-費用)的15%;(4)教育附加費,按營業稅的3%;(5)城市建設維護稅,按營業稅的1%;(6)印花稅,按租金的 0.1%;(7)房屋租賃管理費,按租金的2%。
8、當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租或承租房屋?
答:當事人可委托他人代為出租或承租房屋。受委托人應持有授權委托書。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應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認證。
9、房屋租賃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條款?
答: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賃期限;(五)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六)房屋維修責任;(七)裝修的約定;(八)轉租的約定;(九)解除合同的條件;(十)違約責任;(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