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出租人沒有房產權,房屋可以出租嗎?房屋出租方沒有產權證,相當一部分是由于政府職能部門的原因。出租人已經交納了土地出讓金,但是房屋產權證不能及時下發。《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法律作此規定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保護承租人,但損害的出租人的利益。
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是表明房屋所有人對其房屋享有法律權利、承擔法律義務的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社會公示的作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對所轄區的房產進行登記注冊與房屋所有人手中持有的產權證所記載的信息是一致的。任何人如果到房產登記管理部門查閱某處房產的權屬狀況,那么他對的登記的信息就有充分信任的理由。如果沒有其他充分的證明,一般來說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房屋所有人既是該房屋的所有人。
針對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是否可以出租的問題,做以下的分析:
1、 在房屋剛竣工驗收但尚未辦理產權證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人要隔相當時間才能成為所有權證持有人。在此期間,如果不允許租賃,則不利于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違背鼓勵交易的市場經濟原則。顯然,所有權人具有房屋所有權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從不動產登記發證的法律制度的發展來看,登記發證是為了將物權進行公示,無證的物權只不過不能對抗有證的第三人,未辦理產權證并不影響所有人對物的所有權。而且,行政機關的登記發證行為只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與物的所有權沒有聯系。
2、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規定:“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因此,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才是租賃房屋合法主體。而《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該條文并未對出租人加以限定,應該說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收益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合同法》第228條還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而對于權屬并無爭議,只是因為時間問題暫時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出租,更沒有無效的理由。因此,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應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3、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得出租。但是《合同法》頒布之后,合同是否有效,應當以法律的規定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明確:《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此,該條款不能作為合同無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