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縣秦先生咨詢:我在海南省??谑协偵絽^買了一套別墅,原來每到冬天父母會過去住一陣子。近兩年由于父母身體不好,住在那兒我們放心不下,就不再讓他們過去住了。于是,我就委托石家莊的一家中介公司招租,邯鄲的一家投資公司最終租賃了這套房子,設為他們的駐海南辦事處。我們雙方至中介公司簽訂合同。半年后,我才發現,由中介公司擬定的這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因該合同發生糾紛由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現在我想知道,一旦我與這家投資公司因房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必須到這家投資公司所在地起訴嗎?
回答:《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法律有關專屬管轄的約定,排除了約定管轄。意味著凡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無論所涉合同對管轄法院有無約定,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本案,雖然秦先生在正定,合同簽訂地在石家莊,承租的投資公司在邯鄲,但由于不動產所在地為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雙方一旦發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由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到該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