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責任
出租人應對出租房屋的安全負責,對出租的房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出租人應與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員辦理居住登記。
出租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繳納出租房屋稅費。
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發現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和擅自將原規劃設計的房間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間轉租的,應當及時制止并要求恢復原狀。
承租人責任
承租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市出租房屋管理相關規定以及租住物業的管理規約,維護租住物業正常生活秩序。不得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染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承租人為企事業單位的,將承租房屋用于員工居住,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規范租住人員行為,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確保出租房屋安全使用。
轉租責任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為。
承租人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可將承租房屋轉租,但應履行出租人義務,承擔出租人的相應法律責任。
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轉租人不予配合的,出租人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直管公產房屋轉租應符合《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房產中介責任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應當依法開展房地產租賃經紀業務,不得為違反規定出租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經紀機構,應將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信息及時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違反規定提供經紀服務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查處,并與市場和質量監管、地稅等相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