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將位于一套住房出租。因這套房是買的二手房,買房時,原房主給了一把鑰匙,說只有一把了,其它的找不到。我也未更換鎖,房出租時,也給承租人說了,要換鎖。當時,承租人說他沒有貴重物品,不用換。我也將鑰匙也了他。在10月12日,他說房夜間(晚上12點至凌晨5點)被盜,他和他的家人都在家。他的手提電腦和手機被盜。有一點,如果人在家,將門從里鎖上,就算是鑰匙也是打不開的。派出所也到現場,派出所說沒有強開門及從陽臺進入的跡象,說是正常情況下進入的。 承租人聽說本就一把鑰匙時,認為我未給夠鑰匙,小偷是用鑰匙進入的,還說如果知道是一把就不租了。派出所也說我應給夠鑰匙。于是,承租人以此要求我賠償損失。說要起訴賠償損失。
浙江杭州金龍鑫律師回復:
若你沒有相反證據證明你無過錯,則需要承擔責任。
湖北武漢陶長喜律師回復:
你與承租人是是房屋租賃關系,而非保管關系,你不負有保管其財物的義務,且在出租時已告之要換鎖,是承租人說可不換,事實上你以提醒了承租人,其財產被盜是犯罪行為人所為,與你的出租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不應由你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