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共同租賃權?
(1)共同居住戶的共同租賃權(共同居住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19條第一款規定,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準許。
(2)共同經營人的共同租賃權。
《解釋》第19條規定,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權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提示】
共同租賃權限于共同居住戶、個體工商戶共同經營人或者個人合伙其他合伙人。
2、我能繼續租賃房屋嗎?
網友咨詢:律師您好。我之前與朋友一起開了一家小店,屬于個體工商戶。店面是朋友用他的名字租的。不久前朋友以外身亡,但是房子還在租賃期,我想繼續租賃這個房屋,但是房主說要收回去。
律師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你作為共同經營人,可以要求繼續租賃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