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2)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因維修出租房屋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房屋出租人承擔維修出租房屋義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以租賃期間承租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為前提條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維修必要、維修可能為基本條件;
③租賃房屋毀損必須是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當事人沒有約定出租人不承擔出租房屋維修義務。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①因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出租方違反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補救辦法:
根據合同法,出租人違反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承租人享有減付、不付租金的權利;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①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5、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
6、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提示】
違反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產生承租人絕對解除權,該解除權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