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9月,紅太陽公司與李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紅太陽公司將自己的經營用房及營業執照及煙草專賣許可證一并提供給李某使用。合同簽訂后,李某使用租賃房屋進行經營活動。李某支付房屋租金至2013年4月。2013年2月20日,紅太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將營業執照原件從李某處取走,到有關部門辦理工商年檢和換證,之后未將相關證照及時交給李某,造成李某自2013年2月20日起在無證的狀態下經營。李某因此向紅太陽公司提出要求終止租賃合同,紅太陽公司同意合同解除,但雙方就租賃保證金的退還等問題未達成一致,房屋未能交接。為此,紅太陽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房屋,支付經營期間的房屋使用費等相關費用。李某亦提出反訴,要求紅太陽公司返還租賃保證金5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涉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將營業執照及煙草專賣許可證一并交由承租人使用,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租賃合同應為無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該合同的無效均有責任,最終判決李某返還房屋、支付截止到實際騰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費及實際發生的水電費、稅費,紅太陽公司將租賃保證金返還李某。
【法官說法】
營業執照的使用屬于行政監管的范疇,一般來說,不會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但是,因國家對于涉及國計民生、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的項目設置了限制經營和特許經營制度,若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進行經營的范圍包含了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活動,則屬于擅自變更經營主體,會對市場秩序造成破壞,故這種租賃合同應被認定無效。